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要求,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运行能耗指标应当不高于国家和本市现行建筑能耗标准的约束值。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开展能源审计,采取措施降低能耗;连续两年建筑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当实施节能改造。
当建筑物存在以下情况时,建议进行节能改造:
1.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
2.使用高耗能机电设备或制冷机房全年平均运行能效较低的;
3.建筑设备和集中空调系统未采取集中监测及节能运行控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