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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需要根据经营范围进行区分。 1、总局《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目录》中新增的“电子烟及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电子烟批发”两项经营范围条目及原有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烟草专卖品批发”经营范围条目,均为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 2、总局《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目录》中新增的“电子烟零售”、“电子烟及电子烟用烟碱进出口”两项经营范围确定为需要后置审批的经营范围。 综上,对电子烟进行生产、批发的,需要经前置审批,仅进行零售、进出口的,进行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