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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审批工作,广东省司法厅于2021年10月16日决定废止省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在分所执业的律师加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14】334号),即分所律师不能加入总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