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只要有一证处于有效期内的,可直接办理入户,无需延期。
(二)《准予迁入证明》自签发之日起未超过6个月的,视情形按以下要求办理延期:
1.未开具《户口迁移证》的,由签发单位办理延期。
2.已开具《户口迁移证》(已过有效期的),办理落户时直接由派出所(户政中心)直接办理延期。
(三)《准予迁入证明》自签发之日起超期满6个月的,属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签发单位办理延期:
1.招调入户指标卡仍在有效期。
2.亲属投靠入户、投资纳税入户,仍在申请年度内,材料未送市局归档,仍符合本市迁户政策。
(四)入户指标卡超期仍未核准办理的,严格按市政府《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执行,不再予以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