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申请人应首先办理新护照,符合条件的可以持新、旧护照一起申请新的签证证件。如果申请人正在办理新护照过程中,旧护照即将到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外国人出入境证。
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同时提交与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