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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转入的钱,可以提取出来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异地缴存资金转入职工深圳住房公积金账户后,职工可以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提取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种提取情形的受理条件、办理方式和提取额度不尽相同,您可通过以下路径查阅了解: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住房公积金服务-办事指南-提取类。如有疑问,您可拨打0755-12329,并按照语音提示选择人工服务进行咨询。</p>
入职单位后怎么缴公积金?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入职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由单位专办员为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如您已设立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则由单位专办员为您办理同城转移和账户启封手续。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状态,即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有疑问,请拨打0755-12329,并按照语音提示选择人工服务进行咨询。</p>
除任期届满外,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在哪些情形下,其职务自行终止?
<p>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规定,除任期届满外,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职务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公示,并向业主大会报告:</p><p>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p><p>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p><p> (三)因犯罪被判处刑罚;</p><p> (四)存在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禁止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p><p>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之日起一个月后。</p>
按目前的维修资金使用程序规定,在哪些情形下,申请材料中需提供第三方造价审核机构的审核结论?
<p style="text-align: left;">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维修资金专项使用预算费用超过十万元以上、应急维修费用在二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需提供第三方造价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结论。</p>
为什么我这个月的按月提取到账金额少了?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职工签订按月委托提取协议后,系统按照按月委托提取规则将核定的可提取额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按月委托提取资金到账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单位汇补缴金额入账时间、按月提取顺序和职工配偶的提取金额等有关。</p><p style="text-align: left;"> 若因当月汇缴资金未及时到账导致当月少提或未提的,系统将于次月10日自动补提,您可登录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缴存提取相关明细。如有疑问,可拨打0755-12329按照语音提示选择转人工服务进行咨询。</p>
单位怎么开具住房公积金无违法违规证明?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单位可登录信用广东官方网站,进入“服务大厅”,选择“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点击“现在办理”,即可查询打印无法违法违规证明版信用报告。如有疑问,可拨打0755-12329按照语音提示选择转人工服务进行咨询。</p>
忘记了公积金账户密码,该怎么办?
<p>答:职工忘记住房公积金密码的,可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定位:深圳)、i深圳APP、支付宝-市民中心(定位:深圳)等自助渠道登录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重置密码。如有疑问,可拨打0755-12329按照语音提示选择转人工服务进行咨询。</p>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多长时间?
<p>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任期与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p>
政策性住房信息查询能否网上办理?
<p><span style="text-align: justify;"> 可以网上办理,申请人可以进入市住建局官网——住房保障服务主页(网址:http://zjj.sz.gov.cn/ztfw/zfbz/),点击“住房保障个人服务页”,登录后可以在线办理。</span></p>
哪种情况下发生的共有物业维修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p style="text-align: left;"> 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应当由相应的责任单位或当事人承担: </p><p style="text-align: left;">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承担的共有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p><p style="text-align: left;"> 2、依法应当由相关专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养费用。 </p><p style="text-align: left;"> 3、因人为损坏共有物业,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p><p style="text-align: left;">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应当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的共有物业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前款规定的情形,如因与第三人发生费用支付争议而导致诉讼、仲裁等无法及时得到相关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的,可以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先行垫支。相关费用收回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