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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想帮子女偿还公积金贷款,可以在线办理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本人的父母名下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既申请人父母不是任何一笔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成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共同还款人,每个自然年度使用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申请人的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中的公贷部分贷款本息,最低还款金额限额为5000元。</p><p style="text-align: left;"> 申请人本人与父母到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贷后服务网点签订《共同还款人还款协议》后,申请人父母可通过i深圳APP或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登录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线办理对冲还款业务,相关业务内容详见办事指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住房公积金服务-办事指南-贷款类-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后变更(共同还款人对冲还贷)。如有疑问,可拨打0755-12329,按照语音提示选择人工服务进行咨询。</p>
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家庭人口数发生变化,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其轮候排序如何处理?
<p style="text-align: left;"> 在册轮候人发生下列变化,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其轮候排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p><p style="text-align: left;"> 1、增加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保留其轮候排序;</p><p style="text-align: left;"> 2、因户籍迁出本市、死亡等导致共同申请人减少的,保留其轮候排序;</p><p style="text-align: left;"> 3、增加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重新申请轮候。</p>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选房方式有哪些?
<p style="text-align: left;">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按照轮候排序依次自主选房、依次抽签选房或者通过计算机自动编配选房等。具体选房方式在配租通告中载明。</p>
街道办事处在指定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之前的征求意见有什么要求?街道办事处可以启动指定居委会代行进程的标准又是什么?
<p> 根据《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征求意见以专有部分为单位,按照一户一票原则进行。</p><p> 多个专有部分为同一业主的,按一户计票。一个专有部分有多个业主,应当共同推选一人发表意见。专有部分的业主与物业使用人意见不一致的,以业主意见为准。</p><p> 按照本条前款计算的户数总和为总户数。</p><p> 公示期届满后,反对代行的意见数未超过该住宅区总户数百分之二十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启动指定居委会代行进程。</p>
我的户籍从深圳转出到异地了,深圳的公积金可以销户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职工户籍迁移证明在有效期内的,可通过i深圳APP登录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线办理户籍迁出本市销户提取业务。户籍迁移证明过期的,职工须提供迁入地户口簿预约到公积金柜台办理户籍迁出本市销户提取业务。业务受理条件及具体申请材料详见办事指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住房公积金服务-办事指南-提取类-户籍迁出本市销户提取。如有疑问,可拨打0755-12329,按照语音提示选择人工服务进行咨询。</p>
我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以在线打印公积金贷款结清证明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借款人可通过i深圳APP或支付宝市民中心登录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线查询打印公积金贷款结清证明。如有疑问,可拨打0755-12329,按照语音提示选择人工服务进行咨询。</p>
港澳台或外籍人士可以自助查询办理公积金业务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港澳居民使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以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i深圳APP或支付宝市民中心使用刷脸方式登录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办理公积金业务;台湾居民和外籍人士可以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使用账密方式登录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如有疑问,可拨打0755-12329,按照语音提示选择人工服务进行咨询。</p>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哪些对象配租?
<p style="text-align: left;">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对象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以及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p>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式有哪些?
<p style="text-align: left;">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日常轮候和定向配租方式分配。</p>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p style="text-align: left;">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p><p style="text-align: left;">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p><p style="text-align: left;"> 2、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得作为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但现役军人或者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本市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p><p style="text-align: left;"> 3、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三年以上,属于特殊家庭或者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至少有一个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不受社会保险累计缴纳时间的限制;</p><p style="text-align: left;">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均符合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p><p style="text-align: left;">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因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增加需要提高配租面积标准的除外;</p><p style="text-align: left;"> 6、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p><p style="text-align: left;"> 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单独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双方应当同时满足第1条、第5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配偶应当同时满足第1条、第5条规定的条件。</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