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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余额低于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大会应当续筹。业主大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未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