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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原《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缴纳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以建安工程造价和地价为计算基数(其中原特区内1999年6月30日以后竣工交付的房屋项目专用基金收取的计算基数不含地价)。
对于现存档案中项目相关造价资料缺失,或与客观情况严重不符的房屋项目,区管理机构可参考市造价定额管理机构公布的竣工当年平均建安造价标准予以追缴。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