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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低于首期维修金百分之三十的,只能用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应急维修事项;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低于本栋首期维修金百分之三十的,只能用于本栋应急维修事项和业主大会决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事项。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