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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备用金使用完毕,经核销后可再次申请,年度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收取的日常维修金总额。需再次申请备用金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办理核销时向区管理机构一并提出办理再次申请划拨手续。市管理机构根据区管理机构的划拨通知书划拨款项。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