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住宅区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居委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完成清算、移交工作:
(一)对居委会履行代行职责期间的财务进行清算;
(二)将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至业主委员会;
(三)将清算和移交情况在住宅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日。
第二十四条规定,居委会终止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街道办事处就代行工作情况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区住房和建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