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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下发生的共有物业维修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信息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3-01-16 09:56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应当由相应的责任单位或当事人承担: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承担的共有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专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养费用。 

  3、因人为损坏共有物业,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应当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的共有物业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前款规定的情形,如因与第三人发生费用支付争议而导致诉讼、仲裁等无法及时得到相关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的,可以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先行垫支。相关费用收回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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