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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坪卫医罚〔2024〕10-3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坪山区卫生健康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4-12-16 15:57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洪月丽(身份证号440882********4528):

  本机关查明你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于2023年7月10日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和平社区中兴西五巷2号楼8铺位“悦来美皮肤管理中心”为顾客刘某某开展瘦肩针治疗活动并收取治疗费用2402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的要求缴至相应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坪卫医罚〔2024〕10-3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55-84132718,联系人:鲁晓晖、黄海英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汤坑社区赤子路9号坪山区卫生监督所

深圳市坪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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