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看

您现在的位置 主题服务 > 医疗卫生 > 我要看

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委托深圳市罗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罗湖区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公告

信息来源:罗湖区卫生健康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4-11-11 16:49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委托单位)与深圳市罗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罗湖区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签订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决定委托深圳市罗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罗湖区卫生监督所)在罗湖区范围内,依法开展医疗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履行卫生健康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现将委托执法的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本行政辖区内,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不含行政强制):对辖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卫生健康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职责进行查处。

  二、委托事项

  委托单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等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权(含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实施:

  1.依据管辖权限负责医疗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职业病防治、传染病防治、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消毒产品、放射诊疗、采供血、控制吸烟、生活饮用水(集中供水)等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对辖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进行查处。

  三、委托双方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组织对受委托单位执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必要时进行评估和考核。

  3.委托单位协助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及相关业务学习。

  4.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所需要的法律文书模板。

  5.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如因机构改革等客观原因,受委托单位无法继续行使委托职责的,委托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委托协议。

  6.受委托单位委托权限范围内因违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若超过委托权限范围的违法事项,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7.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法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工作,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2.以委托单位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3.应当指定本单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承担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及其他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人员,不得独立承担行政执法工作;定期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相关专业学习和业务培训;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及时收回不再从事委托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交回委托单位。

  4.实施执法工作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必须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使用统一制作的法律文书。

  5.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在委托权限内执法,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6.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以自己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就委托事项配合委托单位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四、委托经费来源

  由受委托单位在业务经费中解决。

  五、委托期限

  自2024年8月6日起至2029年8月5日止。期满后须重新办理委托手续。协议履行期间委托单位全部收回委托处罚权限的,本授权委托书自动终止;委托单位收回部分委托处罚权限的,未收回部分继续有效;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调整需停止实施有关行政行为的,相应具体行政执法事项的委托自行终止;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调整不需继续委托的,本委托协议书自行终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11日


触碰右侧展开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