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月丽(身份证号440882********4528):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涉嫌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于2023年7月10日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和平社区中兴西五巷2号楼8铺位“悦来美皮肤管理中心”为刘**开展瘦肩针治疗活动并收取治疗费用2402元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于2024年9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坪卫医罚告〔2024〕10-3号),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坪卫医罚告〔2024〕10-3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需陈述、申辩,请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需听证,请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付有兰、黄海英,联系电话:0755-84132718。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汤坑社区赤子路9号深圳市坪山区卫生监督所北四楼410室。
深圳市坪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