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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待遇停发工伤保险待遇?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五条规定,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p>
多地参保满10年如何在非户籍地领取养老金?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若想选择在非户籍地领取待遇,需看是否符合条件。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一般情况下按以下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1.最后参保的地方是户籍地(指的是省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户籍地是待遇领取地。2.最后参保的地方不是户籍地,在该地缴满10年的,该地为待遇领取地;若在该地没缴满10年,则上一个缴满10年的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依次类推);各地都没缴满10年的,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按以上原则确定了待遇领取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假设确定为广东省,则最后参保的地市为参保人的待遇领取地。参保人可以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p>
同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时该如何处理?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p>
申请低保过程中,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有哪些?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p><p style="text-align: left;">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p><p style="text-align: left;">  (3)法院宣告失踪人员;</p><p style="text-align: left;">  (4)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人员。</p>
党员教育培训总体要求是什么?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党员教育培训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以坚定信仰、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坚持思想建党、理论强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坚持联系实际、继承创新,坚持简便易行、务实管用,不断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党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p>
在我市短期探亲(休假)、出差、旅居的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办理入住的流程是什么?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通过住宿服务电话进行预约申请,凭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及其随行直系亲属有效证件到军供站前台填写入住登记表,经审批后办理入住。住宿期满后,须按照要求将房卡退回前台,办理退房手续。</p>
《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20〕7号)规定,退役军人参加中高职教育可享受哪些补助?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根据《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20〕7号)第六条规定:退役军人在退役2年内可免试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含技工教育),省财政按每生每年7000元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军人学员给予2年资金补助。退役军人可通过全省统一招生考试,或学校单考单招报考高等职业院校(含已按规定程序纳入高等职业教育的技师学院),在退役1年内报考高等职业院校被录取,报到入学并取得全日制学籍就读的,省财政按每生每年7000元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军人学员给予3年资金补助。上述资金用于学杂费、住宿费、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等。</p>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如何界定?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根据《烈士褒扬条例》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烈士的褒扬金谁可以领取?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烈士褒扬金由烈士证书持有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p>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选择复员的退役士兵能不能申请办理补缴?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不能。这部分人员的退役安置方式是在退役前确定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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