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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下,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信访事项?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p>
军供站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构建与使命任务相适应的新型军供保障体系,实现工作标准化、制度化、智能化,定期开展训练演练,达到布局合理、设施完善、设备先进、保障有力。</p>
刚刚从部队退役的战士,在部队受了伤,因种种原因没有来得及在部队评残,回到地方后能评残吗?评残的程序是什么?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如果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可以申请补办评残。1.具体条件:有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军人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其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所作出的书面记载。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2.流程: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向记口所在地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区民政门审查→指定医疗卫生机构鉴定(目前为深圳市人民医院)→市退役军人局审核→省退役军人厅审批。3.申报材料:(1)申请人书面申请书;(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3)申请人退役证件或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4)申请人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5)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4张。</p>
任何时间的单位团体去烈士陵园预约祭扫参观是不是都能享受以上所有服务?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除特殊节假日,音响话筒设备在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按团队活动需要提供,纪念馆解说在纪念馆开放日(周二至周六)且参观团体人数在40人左右方可提供,停车服务在陵园开放日(周一至周日)提供。我所提倡绿色出行,建议来访团队尽量减少入园车辆,不接受团体成员每人都开私家车进来停放的行为。</p>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对象条件是什么?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答: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范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独生子女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的,或者子女都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的,可以到子女所在地安置。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离休退休的,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者因战因公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师级的可以到安置地所在省的省会城市安置,团级以下的可以到安置地地级市安置。</p>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条件是什么?能享受到哪些救助?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申请认定成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当同时符合:</p><p style="text-align: left;"> (一)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p><p style="text-align: left;"> (二)申请之日前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符合条件的。</p><p style="text-align: left;">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可以享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生活扶助、法律援助、就业援助以及临时救助等。</p>
特困人员供养包括什么内容?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p><p style="text-align: left;">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供给等。保障形式可以是物资或者现金。</p><p style="text-align: left;"> (二)提供基本照料。根据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给予必要的照料,包括日常探访、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基本服务。</p><p style="text-align: left;"> (三)资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标准为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p><p style="text-align: left;"> (四)提供疾病治疗。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p><p style="text-align: left;"> (五)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按照有关规定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其余必要丧葬费用按照特困人员6个月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基本生活供养金中核销。属于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丧葬事宜;属于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p><p style="text-align: left;"> 对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照规定优先给予住房救助。</p><p style="text-align: left;"> 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含高等职业教育、大专)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教育救助。</p>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保障金额是如何确定的,如何发放?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区民政部门按照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方式,确定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可以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从区民政部门批准或者调整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区民政部门可以通过代理金融机构,在每月二十日前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制定的金融社保卡账户上。</p>
在什么情形下区民政部门应当作出停发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全部成员户籍迁出本市的;</p><p style="text-align: left;">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含三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推荐的工作的;</p><p style="text-align: left;"> (三)参加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服务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p><p style="text-align: left;">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p>
特困人员的认定范围是什么?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br/></p><p style="text-align: left;"> (一)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p><p style="text-align: left;"> (二)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p><p style="text-align: left;">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1)特困人员;(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