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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全国和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周期如下: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4年命名1次,命名前按规定报批后实施。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举行命名大会。具体命名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4年命名1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者延期。每次命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择优推荐。被推荐城(县)应当符合《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和每届命名的具体要求,并获得省级双拥模范城(县)或上一届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