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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复核。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申请期限的,经说明情况,复查、复核机关同意,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5名以上信访人提出共同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并履行授权委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