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烈士申报评定的程序如下:烈士申报评定的程序如下:
(1)牺牲者单位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的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申请报告、事件经过证明材料、2名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材料等
(2)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调查取证,组织核实材料,写出调查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并说明理由。
(3)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报送深圳市人民政府。
(4)深圳市人民政府转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调查核实后,写出调查报告,报送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核。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复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者要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补充材料。
(5)省人民政府转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后,材料完备和符合条件的,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时抄送省、市、市(区)人民政府和区级民政部门。
(6)经批准为烈士的,由省人民政府填发《烈士通知书》,交烈士家属居住地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审核无误后,填写《烈士证明书》,代退役军人事务部颁发给烈士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