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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烈士褒扬金的适用范围是《烈士褒扬条例》正式实施后牺牲并评定为烈士的。即,2011年8月1日后(含2011年8月1日)牺牲并执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被评定为烈士的人员,其遗属可以享受烈士褒扬金。《烈士褒扬条例》颁布之前牺牲的人员,2011年8月1日之后追认为烈士的,其抚恤应当按其牺牲时的抚恤待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