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及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4号),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且停止缴交职工养老保险(参加农转居养老保险的农转居人员除外),已求职登记3个月经努力仍未找到工作的深圳市户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
(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
(三)夫妻双方均失业且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
(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五)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疾病名称具体见附件)。
残疾人就业困难认定及援助工作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相关经费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对独生子女家庭及单亲母亲家庭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就业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