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经法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失踪、死亡的;
(九)已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转居”人员除外);
(十)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十一)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