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需要更改,并在三十日内申请换发新的驾驶证。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六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更证明。
温馨提示:
异地驾驶证的姓名、出生年月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在原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再办理转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