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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p><p style="text-align: left;">  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具体包括有吸毒、赌博、嫖娼、虐待、遗弃、性侵害、暴力伤害、参加邪教组织等违法犯罪记录,以及有故意犯罪行为。</p>
夫妻双方已送养一名子女,可以收养其他家庭的子女么?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有三种情形:<strong>一是</strong>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strong>;二是</strong>将子女送养给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strong>三是</strong>继子女收养。如果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子女后,即使生父母此时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也不宜收养。如果生父母是将子女送养给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或者是将自己的子女送养给继父或继母,在当前符合法律关于收养人的相关条件,并经收养评估合格后,可以收养子女。</p>
生父母一方查找不到或者不明的,另一方是否可以送养子女?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送养时需向收养机关提交子女生父母找不到或者不明的证明。</p>
生父母一方不同意送养,另一方是否可以送养?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在送养子女时,生父母的关系可能处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双方系夫妻关系;二是双方已离婚;三是双方之间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无论生父母之间是否是夫妻关系,都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其中一方不同意送养的,另一方不能送养。</p>
父母离异时,小孩监护权判给生父,生父再婚后,继母是否取得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权?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法定权利,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但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p><p style="text-align: left;">  如果继母经继子女生父母同意,收养了继子女,与继子女建立了拟制血亲法律关系,就依法成为未成年继子女的监护人,监护权依法发生了转移和变更,而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则对已经送养的子女不再有监护权。</p>
兄姐作为监护人,是否可以送养未成年弟弟妹妹?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如果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有监护能力的兄、姐应当担任未成年弟妹的监护人。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第一千零九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由此可见,兄、姐作为监护人时,有两种情形可以送养未成年弟妹:<strong>一是</strong>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但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意。<strong>二是</strong>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p>
华侨收养的内地子女,怎样才能入境华侨居住国?
<p>  答:华侨虽然定居在国外,但依然是中国公民,我国法规规定,华侨收养内地子女按照国内收养相关程序办理。但是大多数收养国要求居住在该国的华侨按照跨国收养程序收养内地子女,这样就造成了华侨按照国内收养程序办理收养登记后,无法将收养子女带到居住国。因而,华侨希望在内地收养子女后将其带到居住国的,应先向居住国政府部门咨询,按照收养国政府部门的要求来内地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避免直接在内地办理收养登记后被收养子女不能入境居住国的问题。<br/></p><p><br/></p>
如何界定华侨收养?
<p indenttext="  " noextractcontent="true">  答:华侨在国内收养子女,即为华侨收养。</p><p><br/></p>
华侨与外籍华裔的区别?
<p indenttext="  " noextractcontent="true">  答: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p><p indenttext="  " noextractcontent="true">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p><p indenttext="  " noextractcontent="true">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p><p indenttext="  " noextractcontent="true">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p><p indenttext="  " noextractcontent="true">  外籍华裔,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p><p><br/></p>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送养时需提交什么材料?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p><p><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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