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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的年龄是多少?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p>
市民与前夫育有1个孩子,离婚时判给了市民,现市民再婚,现任丈夫能否收养该孩子?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因此,如市民前夫同意,则市民现任可以按程序收养该孩子。</p>
市民养育3个小孩养育压力大,是否能把1个小孩送给朋友抚养?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五章收养中“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组织和个人可以作为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p><p style="text-align: left;"> 即生父母作为送养人将小孩送养给非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需要符合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条件。</p>
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五章收养中“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因而,成年人也不适用于收养有关规定。</p>
收养人夫妻双方,一方是国内户籍,另一方是香港户籍,在内地收养子女,应当到哪里办理收养登记?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需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p>
华侨在内地收养子女,应当到哪里办理收养登记?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根据《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p>
解除收养关系后,被收养人是否需要赡养养父母?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解除收养关系后被收养人是否需要赡养养父母须视况处理。</p><p style="text-align: lef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p><p style="text-align: left;">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p><p style="text-align: left;"> 根据这一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的经济补偿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p><p style="text-align: left;"> (1)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的经济补偿。成年后的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如果此时解除了收养关系,意味着他们已经不存在对养父母进行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样养子女实际上只享受了被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而未尽到相关义务,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如果此时的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成年的养子女就应当对养父母给付生活费,其标准一般应不低于当地居民的普通生活费用标准。成年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的,养父母则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这种补偿带有损害赔偿的性质。如果成年养子女拒不给付生活费或补偿抚养费的,养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养子女强制执行。</p><p style="text-align: left;"> (2)养子女尚未成年,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是因为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的,说明养父母对于收养关系的解除有过错,此时,养父母便丧失对其付出的抚养费要求补偿的权利。</p>
解除收养关系有哪些方式?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就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或渠道而言,目前主要有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两种。收养关系当事人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协议的,可以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
办理收养登记前是否需要签订收养协议?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因而,办理收养登记前可以签订收养协议,但不是必须签订。</p>
对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置?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