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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收养人的条件有哪些?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p>
我是深圳市民居民,想收养我亲姐姐的小孩,她的户口在内地,手续应该在哪里民政部门办理?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因此,办理收养手续在你姐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p>
深圳各区居民办理收养登记机关
<p style="text-align: left;"> 福田区民政局,电话:0755-82925854,地址:福田区福民路123号区机关大楼16楼;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政府法定节假日除外)。</p><p style="text-align: left;"> 罗湖区民政局,电话:0755-22185844,地址:罗湖区太宁路73号福利大厦一期504;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政府法定节假日除外)。</p><p style="text-align: left;"> 盐田区民政局,电话:0755-82638371,地址: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大厦207室;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政府法定节假日除外)。</p><p style="text-align: left;"> 南山区民政局,电话:0755-86077861,地址:南山区前海路爱心大厦302室;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政府法定节假日除外)。</p><p style="text-align: left;"> 宝安区民政局,电话:0755-29996448,地址:宝安区创业一路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4楼459;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政府法定节假日除外)。</p><p style="text-align: left;"> 龙岗区民政局,电话:0755-89562247,地址: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5楼511室;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政府法定节假日除外)。</p><p style="text-align: left;"> 坪山区民政局,电话:0755-89232994,地址:坪山区坪山大道5068号区府二办坪山区民政局302室;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政府法定节假日除外)。</p><p style="text-align: left;"> 光明区民政局,电话:0755-88211767,地址:光明区光明街道广场路一号;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政府法定节假日除外)。 </p><p style="text-align: left;"> 龙华区民政局,电话:0755-23336154,地址:龙华区龙华街道办事处清龙路8号411A室;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政府法定节假日除外)</p><p style="text-align: left;"> 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电话:0755-28333564,地址:大鹏新区金岭路1号新区管委会5号楼5104室;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政府法定节假日除外)。</p>
无配偶者收养子女有什么特殊要求?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在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p>
市民可否收养朋友或同事、邻居的子女?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需视情况而定,如生父母不符合“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情形则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即市民可协助朋友或同事抚养子女,但不成立法律上的收养关系。</p>
收养人需要提交哪些申请证件和材料?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收养人需提交申请证件和材料: </p><p style="text-align: left;">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p><p style="text-align: left;">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收原件1份)。 </p><p style="text-align: left;">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原件1份)。 </p><p style="text-align: left;">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原件1份); </p><p style="text-align: left;"> 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p><p style="text-align: left;">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的证明(收原件1份); </p><p style="text-align: left;">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p><p style="text-align: left;">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p><p style="text-align: left;"> 四、收养人提交填写提交《收养登记申请书》;单人相片2张,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2张,生活照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照片2张。</p>
送养人提供的申请证件和材料?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p><p style="text-align: left;">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p><p style="text-align: left;"> (二)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p><p style="text-align: left;">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p><p style="text-align: left;">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p><p style="text-align: left;"> 生父母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p><p style="text-align: left;">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p>
我小时候父母过继给一位邻居,并办了一个过继仪式,她资助我所有生活费和上学费用,现我已16岁了,现在可否申请补办收养登记了?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可以被收养,且收养人也需具备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因而,如父母不符合“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情形,则无法补办收养登记。</p>
国内居民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需提交什么申请材料?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收养人需提交申请证件和材料: </p><p style="text-align: left;">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p><p style="text-align: left;">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收原件1份)。 </p><p style="text-align: left;">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原件1份)。 </p><p style="text-align: left;">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原件1份); </p><p style="text-align: left;"> 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p><p style="text-align: left;">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的证明(收原件1份); </p><p style="text-align: left;">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p><p style="text-align: left;">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p><p style="text-align: left;"> 四、收养人提交填写提交《收养登记申请书》;单人相片2张,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2张,生活照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照片2张。</p>
深圳市有几间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受市民申请收养弃婴或儿童?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深圳市有3间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弃婴,市民可到以下单位咨询。 </p><p style="text-align: left;"> (1)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儿童院,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40号,收养咨询电话:0755-83311126。 </p><p style="text-align: left;"> (2)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实验路。咨询电话:0755-29996448。 </p><p style="text-align: left;"> (3)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海关大厦西座511,收养咨询电话:0755-89562247。</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