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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夫妇12年前依法收养小明,现小明15岁,与王先生夫妇关系不融洽,王先生夫妇是否可以直接要求收养登记机关解除收养关系?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p><p style="text-align: left;">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p><p style="text-align: left;"> 因而,王先生夫妇不可以直接要求收养登记机关解除收养关系。</p>
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规定,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其他申请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事项不予受理。如有疑问,请咨询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网址https://mzj.sz.gov.cn/cn/ywzc_mz/hydj/bmxx/content/post_2947468.html。</p>
超计划生育的孩子可以送养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2021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出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政策措施。生父母能否送养子女关键看生父母是否符合送养人的条件,如果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或者属于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送养、继子女收养,这些都是可以送养的,与子女是否超计划生育无关。</p>
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大约需要多少时间?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如果材料符合结婚登记的要求,婚姻登记处会当场进行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吗,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过程约20分钟。但具体时间也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不同。</p>
非婚生子女可以送养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都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p><p style="text-align: left;"> 我国法律不允许父母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只有当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时,才可以送养未成年子女。所以,生父母无论是未婚生育子女还是婚姻外生育子女,一般情形下不能送养,只有当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时才可以送养自己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知道生父母,则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另一种情形是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由单方送养。</p><p style="text-align: left;"> 对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形,根据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规定,生父母有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可以认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也可以送养。</p>
双方都是外国人可以在深圳市办理结婚登记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按照《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因此,深圳市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双方都是外国人在内地申请办理结婚登记。</p>
父母再婚后,继父母是否取得未成年继子女的监护权?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或者组织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p><p style="text-align: left;"> 由此可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法定权利,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p><p style="text-align: left;"> 如果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了继子女,与继子女建立了拟制血亲法律关系,就依法成为未成年继子女的监护人,监护权依法发生了转移和变更,而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则对已送养的子女不再拥有监护权。</p>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办理婚姻登记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籍管理部门更正。</p>
收养后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收养关系一旦经过收养登记即合法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就应当忠实履行因收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否则,就可能损害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关系毕竟是一种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感情和情形也会随着彼此相处情形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从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和保护收养人、被收养人合法权益出发,当确不宜共同生活时,收养关系是可以解除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又规定,“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p>
办理结婚登记时,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可否办理?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办理结婚登记时,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如有疑问,请咨询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详见广东省政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