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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为华侨,需提供证件和材料?

信息来源:深圳市民政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11-09 17:37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答:1、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收原件1份)。

  (3)收养人填写提交《收养登记申请书》;提交单人相片2张,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2张,生活照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照片2张。

  2、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收原件1份)。

  (3)收养人填写提交《收养登记申请书》;提交单人相片2张,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2张,生活照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照片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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