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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因此,原委托书有转委托权的,原委托书的受托人可作为转委托人委托第三人办理原委托书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