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收养关系一旦经过收养登记即合法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就应当忠实履行因收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否则,就可能损害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关系毕竟是一种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感情和情形也会随着彼此相处情形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从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和保护收养人、被收养人合法权益出发,当确不宜共同生活时,收养关系是可以解除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又规定,“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