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同时,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因而,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放宽了收养继子女的条件,但并未放宽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所以,收养继子女,被收养人必须为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