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同时,根据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因而,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放宽了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的条件,但并未放宽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所以,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被收养人必须为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