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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需视情况而定,如生父母不符合“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情形则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即市民可协助朋友或同事抚养子女,但不成立法律上的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