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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可以被收养,且收养人也需具备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因而,如父母不符合“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情形,则无法补办收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