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如果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有监护能力的兄、姐应当担任未成年弟妹的监护人。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第一千零九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由此可见,兄、姐作为监护人时,有两种情形可以送养未成年弟妹: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但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意。二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