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主题服务 > 婚育收养 > 我要问 > 业务知识库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