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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