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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