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 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中对广告与标识照明的要求;
2. 应根据广告与标识的种类、结构、形式、表面材质、色彩、安装位置以及周边环境特点选择相应的照明方式;
3. 光色运用应与广告与标识的文化内涵及周围环境相吻合,应注重昼夜景观的协调性,并达到白天和夜间和谐统一;
4. 除指示性、功能性标识外行政办公楼(区)、居民楼(区)、医院病房楼(区)不宜设置广告照明;
5. 宜采用一般显色指数大于80的高显色性光源;
6. 广告与标识照明不应产生光污染及影响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不得干扰通信、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