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第一类污染物是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污染物。含有此类有害污染物的废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列出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规定。
第一类污染物共有13种,包括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这些污染物都是危害严重的物质,难以生物降解,在环境中容易造成很大的破坏,因此必须严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