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为后续项目建设过程中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提供技术支撑,同时,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监督管理,有据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