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知识库

您现在的位置 主题服务 > 公用事业 > 我要问 > 业务知识库

犬只收治中心会对哪些情况下的犬只进行处置?

信息来源: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02-04 16:21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答:在遵循谨慎、关爱动物的前提下,经区主管部门同意后,犬只收治中心可以对下列犬只按照执业兽医师出具的评估意见予以处置:

  (一)诊断患有绝症的犬只;

  (二)诊断患有危重传染病晚期的犬只;

  (三)因难以治愈的创伤受苦且无治疗价值的犬只;

  (四)属烈性犬品种且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犬只;

  (五)超出犬只收治中心收治能力并且超过14天无人领养的犬只。

触碰右侧展开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