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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楼宇标识设置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信息来源: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08-12 15:1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深圳市建筑楼宇标识设置指引》要求,建筑楼宇标识设置的总体要求如下:

  1.不设置对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造成妨碍或不利影响的楼宇标识;

  2.依附于建筑顶部设置的楼宇标识,其顶部边界不超出檐口或女儿墙上缘;

  3.坡屋顶不设置楼宇标识;

  4.围墙、院门等构筑物的顶部不架设楼宇标识;

  5.在建筑物玻璃窗、观光电梯等透明玻璃(不包括建筑立面以玻璃幕墙为主的情况)的内、 外侧不设置楼宇标识;

  6.住宅类建筑,其建筑立面玻璃幕墙部分不设置楼宇标识;

  7.不跨越人(车)行通道设置楼宇标识(符合要求的院门式楼宇标识除外) ;

  8.不利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设置楼宇标识;

  9.楼宇标识及其附属结构不使用动态;

  10.楼宇标识不使用高亮度、闪烁的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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