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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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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8-01 16:48

名 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电动自行车登记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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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电动自行车登记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08-01 【字体: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电动自行车呈快速增长态势,在民生行业末端配送、解决市民短途出行方面提供了便利,受到市民的欢迎,为系统治理其存在的交通违法乱象突出、交通事故占比居高不下等突出问题,2021年4月28日市政府制定发布了第336号令《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于2021年8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为做好我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按照规章要求制定了《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电动自行车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一规范性文件,对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实施的各项工作进行了基本规范。

  二、重点内容说明

  (一)明确便利办理渠道。

  为方便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实施办法第五条具体细化列举了至登记点办理、互联网线上办理、开展便民代办服务三类办理渠道,并对各种办理渠道的工作提出了规范要求。其中,一方面依托邮政代办点和移动互联网,让市民可以就近办、手机办,民生警务和政务网一网通办。另一方面明确了行业协会、企业、农批市场等便民代办服务点的工作流程。此外还对登记办理提出了办事信息公开、便利查询、延时服务等要求,全力提升市民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明确登记实施地域范围和提交材料要求。

  一是《实施办法》自2022年8月1日在全市行政区域开展,深汕合作区暂未纳入登记实施地域范围。

  二是细化明确了办理各种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各种法定证明、凭证材料。对于在用车初次办理登记上牌(第八条),已登记车转移所有权或者所有人、使用人改变名称(第十一条),已登记车灭失、毁坏、质量问题更新(第十二条)这三类常见的使用问题提交什么法定证明、凭证材料办理进行了明确。

  (三)明确交警具体登记上牌的工作要求。

  实施办法第二章内,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对交警部门和登记人关于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渠道、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等进行明确和规范,让市民心中有数,做到标准公开、预期明确、各负其责。

  (四)大力推行便民代办服务

  实施办法主要从四个方面细化补充了交警部门与便民代办点的各项权利义务:

  一是提供高标准服务。要求各便民代办服务点公示信息、提供延时服务、妥善保管代发牌照、严禁乱收费(第十六条)。

  二是强化日常监管。要求交警部门安排专业人员,利用信息化登记管理系统进行批量审核、随机抽查、明察暗访、数据分析、受理投诉等方式进行日常监管(第十八条)。

  三是进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中设定了由轻到重的惩戒措施,便民代办服务如违法违规办理登记的,将依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第十九条)。

  (五)严密工作监督。

  为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和队伍管理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实施办法重点对实施登记行为监督、对便民代办服务的监管提出了系统、规范的要求:

  一是坚持信息化监管思路。规定登记应当使用统一的电动自行车智能信息化管理系统办理登记。(第四条第一款)。

  二是坚持信息公开做法。规定应当将有关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号牌收费标准等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在登记办理点和便民代办服务点的显著位置公布,并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第五条第二款)。

  三是坚持系统监督思路。规定建立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查验、号牌、行驶证发放等业务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六)关于备案标识使用期限。

  实施办法规定,2021年8月1日前已在市交警局备过案,取得备案标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力二轮车,可凭备案标识继续上道路行驶。但是,超标车获得的为设有期限的备案标识,有效期统一至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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