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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7-25 11:52
名 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一、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我们根据《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办理模式
一是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统筹全市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二是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实行打包一件事办理,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个人在向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同时,申报就业登记;三是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失业登记的业务模式不变。
(二)关于“农转居”人员
“农转居”人员是指依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要求,从本市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省《管理办法》并未对该类人员作出规定。依据《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6〕27号)有关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农转居”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因此,我们继续保留该条款。
(三)关于失业登记
根据《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23号)第十六条规定,失业登记实行承诺制办理,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