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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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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7-25 11:44

名 称: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废止《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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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废止《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2-07-25 【字体: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300]号)要求,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规范我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加强依法行政,原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5月2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主要包括适用对象、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部门、办理程序、有效期、监管措施等内容,在一定时期内,对我市推进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规范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但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我市新时期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要求。

  一、废止《办法》的背景

  (一)政策依据发生变化。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发布,作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重大决策,开启我国人口发展新阶段,其中明确要求取消制约措施,将入户、入学、入职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取消了和计划生育证明相关的规定。

  (二)原适用对象不再需要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办法》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办理录(聘)用、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办理生育保险确认手续的人员;办理收养手续的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2018年6月,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作了修改,取消对机关事业单位拟录(聘、调)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要求。根据修改后的《省条例》要求,原市卫生计生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拟录(聘、调)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考察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发〔2018〕47号),取消办理拟录(聘、调)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有关手续时,原须考察对象提供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调整为《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拟录(聘、调)人员计划生育情况个人承诺书》。

  2018年12月,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粤府〔2018〕125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省司法厅2019年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广东省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函》(粤司函〔2019〕1471号),取消办理生育就医确认和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事项的计划生育证明,采取政府部门内部信息共享方式取代原来办理的计划生育证明。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省有关文件精神,取消生育就医确认和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计划生育证明办理,与市医保局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实现后台计划生育信息核查。

  依据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理收养手续的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也不再需要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综上所述,原适用对象不再需要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办法》已经不适应我市新时期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已无继续存在的必要。

  二、废止过程

  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我委启动《办法》的废止工作。2月28日,在委网站发布《关于征求废止<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通过《关于征求废止<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意见的函》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截至3月15日,收到1条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并已沟通解释,各有关单位均书面回复无意见。

  5月5日,我委就废止《办法》提请市司法局审查,经审查,市司法局同意废止《办法》。

  三、废止《办法》后的工作安排

  《办法》废止后,市卫生健康委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认真做好我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各部门需要核实计划生育信息的,可以采取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订阅计划生育信息的方式进行核查。

  四、废止时间

  自2022年7月16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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