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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6-02 17:32
名 称:《深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办法》政策解读材料
文 号:
主 题 词:
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7〕8号)要求,为加强对《深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办法》(深退役军人规〔2022〕1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宣传解读,促进政策落地生效,现就《监管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及背景
2021年4月30日,深圳市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出台《深圳市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深府办函〔2021〕36号),明确要进一步完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提出评选市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并参照我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奖补标准,设置20万元一次性奖补;探索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目录库,加强对承训机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考核评估等具体举措。
为确保以上政策落实落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走访调研、与市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座谈等方式广泛搜集资料,并结合我市实际,快速开展《监管办法》制定工作。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培训机构可申报进入“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教育培训承训机构目录库”:
1.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具有办学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备案证,或者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
3.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以及稳定、合格以及较丰富教学经验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领域(科目),还应当有实训场所或者实训合作单位;
4.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5.符合承接培训项目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程序
自行申报或者由其他行政部门推荐的培训机构需填写《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表》,向注册地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核实后,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定。对经审核确定的培训机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教育培训承训机构目录库”。
(三)授予称号和奖补
对绩效评估结果好、且在目录库内的培训机构,可以经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评为“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按照《深圳市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深府办函〔2021〕36号)规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并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优先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推荐参与相关评选。
三、注意事项
(一)相关义务
目录库内培训机构应做到:
1.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2.结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制定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改进教学方法,保证教学质量;
3.主动规范招生行为,按物价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培训收费标准;招生简章和宣传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真实,并向购买主体报备;所开设课程和培训质量应当符合招生简章或宣传承诺;
4.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
5.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职业资格考试等职业能力评价;对完成规定课时、经结业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6.根据培训专业推荐参训学员就业,积极开展“入学即入职”式培训,并协助开展不少于1年的就业稳定性跟踪调查;
7.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即当期培训任务结束后,按照合同约定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培训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
(二)评选次数和有效期
“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每2年评定一次,每次评定单位数量不超过5个。示范基地挂牌有效期2年,到期后重新评定。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