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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5-27 16:00
名 称:《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非深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一、政策依据
省医保局联合广东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2号,以下简称《省通知》),规定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内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不受户籍限制。我市按照《省通知》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出台《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非深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市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省通知》明确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四类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内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在此基础上,《市通知》明确适用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四类非深户籍灵活就业人员: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3.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4.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参保缴费。
1.根据《省通知》的相关规定,非深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凭证主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业登记证明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省通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而国家职工医保只有统账结合模式(即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按照省的要求,其他单建统筹模式的职工医保都要逐步向统账结合模式过渡。因此,《市通知》明确非深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以本人月工资总额8%的标准按月缴费,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3.我市参保人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以下简称《医保办法》)规定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非深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0.2%按月缴费,按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
4.明确非深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医保办法》及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生育医疗费用。《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87号)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市通知》明确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非深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按此规定执行。
(四)香港澳门台湾籍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